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门户网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办    www.ChinaNIA.org.cn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办
协会工作
企业之窗
需求调查
领导信箱
会员区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首页 协会简介 行业要闻 市场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统计 产业发展 国际交流 科技工作 产品标准 名牌产品 工程质量 人力资源
 
有色轻金属
铝  镁  钾  钠  钙  锶 
有色重金属
铜  铅  锌  锡  钴  镍 
锑  汞  镉  铋 
贵金属
金  银  铂  铱  锇  钯 
铑 
稀有轻金属
铍  锂  铷 
稀有难熔金属
钛  锆  铪  钒  铌  钽 
钨  铼 
稀有分散金属
镓  铟  铊 
稀土金属
镧  铈  镨  钕  钐  铕 
钆  铽  镝  钬  铒  铥 
镱  钪  钇 
其他有色金属
硅  硼  硒  碲  砷 
 
王淀佐 院士 中国工程院
左铁镛 院士 中国科协
钟掘   院士 中南大学
黄伯云 院士 中南大学
刘业翔 院士 中南大学
邱定蕃 院士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

(2006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N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和资质审查,开展行检、行评,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工作;
  (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与推广应用;开展职称评定、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组织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间双边或多边各类协议的组织和实施,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活动;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进行审核,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闭本页]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收藏本页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电话:010-63971859 63971861 63971884
主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京ICP备06034562号
Copyright 1999-2005 版权所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